2004年10月22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一版: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查处卖淫女后收到法院传票
嘉善警方在湖北赢官司
汤吉平 田舍郎

  本报讯 嘉善县公安局首例在异地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结果。日前,湖北省崇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维持嘉善县公安局4月21日对原告潘某因卖淫行为而作出的收容教育一年六个月的决定。
  今年4月10日,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根据线索,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潘某和唐某,经过调查取证,认定两人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成立。4月21日,嘉善县公安局依法对潘某作出了收容教育一年六个月的决定。潘不服,向嘉兴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,嘉兴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的决定。6月30日,潘委托律师向居住地所在的湖北省崇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  接到传票后,7月21日,嘉善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夏中良带领有关人员赴湖北出庭应诉,这是该局首起异地应诉案。因为该案一开始就是证据确凿,事实清楚,程序合法,处罚得当,应诉人员有了胜诉的充分把握。在庭审中,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,最终,嘉善县公安局在这一异地行政诉讼案件中胜诉。(汤吉平 田舍郎)